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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减资前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减资,但未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下,既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末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但可比照上述司法解释,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则,在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由公司股东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决方案公司减资时,应在股东会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未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即进行减资的,可以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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